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所需经费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市、区)共同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易,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