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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七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监管、单位负责、上级主管的管理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在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以下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
  2、市级税收征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
  3、驻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省以上企业、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省以上驻泰单位,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市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含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全面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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