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申请程序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对申请延期并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厅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园林施工企业只能取得1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1个正本,2个副本。
2.园林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园林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六、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管理
(一)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园林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体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施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其它未尽事项,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