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1)。
(三)新设立的园林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料。
(四)园林施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数据不全、填表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管理部门不予上报或审批。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各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经汇总后,统一报省建设厅办理。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建设厅自收到各市上报的汇总材料后,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省建设厅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