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交易市场。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加大对军民结合特色产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效益好的军民结合特色品牌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给予重点支持,执行优惠利率。
(十二)帮助军民结合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证券监管部门要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军民结合企业给予辅导,支持和帮助其上市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军民结合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要做好代理发行工作,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五、政府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附件),统筹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成都、绵阳、广元等市国防科工办在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其余各市(州)要明确对口省国防科工办的工作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产业布局、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等方面积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加强统一规划。把推动军民结合、加快军地经济共同发展纳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省军民结合产业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核技术、航空、航天、光电信息、汽摩配套、特色化工等军民结合支柱产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引导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集中发展。
(三)加强外部合作。一是加强与国防科工委的合作,建立委、省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解决推进四川军民结合、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推动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强与各军工集团公司的合作,积极争取军工集团公司重大民品项目落户四川。
(四)加强重点培育。积极发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在推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定期调研梳理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重点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以及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产业化前景好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认定的重点军民结合企业实施“直通车”服务,对其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均可向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申报;需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支持的,由省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对重大事项可由联席会议指定相关部门实行代办。省级有关部门对军民两用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要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优先支持,将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发挥重点建设绿色通道协调机制作用予以重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