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整体收购省内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用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用于职工安置;涉及存量土地、房屋转让中的有关费用按照我省现行的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三)对符合条件并报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易地补偿费,其他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四)重奖军工和军民结合知名品牌企业。符合四川省品牌战略奖励政策条件,即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的,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军民结合创新型高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汇算清缴。
(六)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军工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军工和军民结合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加大军民结合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军民结合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为5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投入我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风险和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军转民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5年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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