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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失效]

  1、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
  2、开业三年内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业主或小企业开业者;
  3、有开业意向的在职人员。
  (二)学员的管理
  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到注册后应编制学员名册,提供学员的相关证明,及时到市创业培训办公室办理审核和备案手续。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信息库。内容包括:报名情况、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学员创业计划书及专家评审意见、个性化辅导和跟踪指导记录、见习记录、学员创业进展情况记录等。
  七、创业培训的评估督导
  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由市创业培训办公室委托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督导。
  市创业培训办公室依据社会咨询机构评估督导的结果,在每年度末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其是否能继续承办创业培训的依据。
  八、创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和拨付
  (一)创业培训补贴费
  创业培训补贴费的测算按政府补贴培训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补贴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创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和拨付
  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后并经有关咨询机构评估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创业培训办公室提出培训补贴费申请。
  经市创业培训办公室审核同意,按培训管理网络流程进行培训补贴费拨付。
  (三)创业培训补贴费的使用
  各创业培训机构应建立财务核算制度。创业培训补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九、创业培训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费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创业培训费补贴:
  1、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及开业三年内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业主,原则上可享受全额补贴;
  2、开业三年内的小企业开业者或有开业意向的在职人员,可享受部分补贴,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50%。
  (二)开业资金支持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并独立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可凭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劳动手册》等有关证明,一次性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作为开业资金。
  (三)岗位技能培训费补贴
  在参加创业培训班期间,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还可以享受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的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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