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2003]2号)
为营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创业环境,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自主创业,现就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培训的目标和任务
创业培训的目标:依托社会资源并委托相关的培训机构,通过对有志创业者进行专门训练,提升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素质,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的目标。
创业培训的任务:指导学员编制创业计划并加以实施,帮助学员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创业培训的管理机构
上海市创业培训领导小组(原“上海市企业创办者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市创业培训的管理机构。上海市创业培训领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职技处、就业处、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上海市创业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培训办公室)。市创业培训办公室设在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由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职业培训教研室等部门各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
市创业培训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负责创业培训的日常工作,组织对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的审核,组织项目开发,制定工作计划,管理和协调培训机构,监督和考核培训实施情况。
三、创业培训的项目开发
市创业培训办公室负责招募社会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参与项目开发,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开业者技能素质的不同需求,定期发布项目开发信息。
项目开发经费,由相关部门编制计划,纳入本市职业培训项目开发的年度预算。
四、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及申请程序
(一)准入条件
1、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办学)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