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开招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社区换届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聘用合同实行三年一聘。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减社工人员的,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社区换届工作指导组办公室批准,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区人事、劳动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统一招考,办理补聘手续,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