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并民〔2007〕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专职社工(以下简称社工)人员的管理,
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各县(市、区)公开招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岁至45岁之间;
(三)经审核同意的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0周岁;
(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社工人员2名,规模较大(居民户在3000户左右)的社区可配备到4名。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一般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