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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健全工作机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纳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各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健全省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今年年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出台《陕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等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廉租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做好中央专项保障资金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的争取工作。

  3落实工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察力度,对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实行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2007年底前,西安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和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

  5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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