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设立专门预算支出科目,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城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设区市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等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可从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及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提出一定面积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购向廉租家庭配租;也可把新建项目划出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作为该项目招标的条件。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6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凡独立建设或廉租住房占较大比例的普通小区,基础设施完全由政府承担。水、电、燃气等服务企业必须服务到最终用户。同时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以降低廉租户负担。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从2007年10月1日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