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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的通知
(并民〔2007〕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并政办发〔2006〕10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太原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将用四年的时间完成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地名规范是这四项专项事务中的基础,为了使我市的地名更符合标准化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容:
  1.整理标准地名录。对照1999年6月编印的《太原市城区街巷标准地名录》,对2000年以来新增的、注销的、变更的街、路、巷进行清查,重点对地名起止点、长度、宽度、驻街单位有变化的进行筛查和实地查看,整理各县(市)、区标准地名录。
  2.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进行彻底清理,进行标准化处理,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其中,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名,要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地名。
  3.地名要与时俱进,体现特色。对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性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地名,必须更名;对有重名的地名,要筛查、更名;对一些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符的要更名。
  二、时间:地名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7月底以前使用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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