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豫建城〔2006〕5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委(局)、公用局、市政局: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文件精神,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设施工活动。请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各市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2006年3月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名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于5月10日之前上报建设厅城建处,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统一收回。同时认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情况一并上报建设厅城建处。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要坚决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严格处罚。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停工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人:范军付 孙聪会
  联系电话:0371-66228674 66224793(传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