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做好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并商改发〔2007〕33号 2007年4月24日)
各县(市、区)商务局(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老字号是我市极其重要的传统商业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它既包含着历史悠久的物质文化遗产,如老字号传统建筑、传统产品,又包含着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特有品牌、传统工艺和配方等。为此,商务部、
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6]554号),省商务厅、省文物局也专门印发了通知。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
老字号是我市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晋商文化的缩影。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件精神、保护民族商业品牌、传统文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老字号在将我市打造为特色文化名城,建设服务全省、影响全国、吸引世界新太原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保护的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对老字号品牌和文化的宣传,使保护老字号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老字号文物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目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老字号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较大冲击,如店面和建筑被随意拆迁、改造,周边历史环境被大幅改变,发展空间逐渐缩小,经营设施日趋陈旧,传统工艺不断失传,专门人才流失严重,保护和重视程度明显不足等。因此,各老字号企业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避免对老字号建筑的盲目拆除与迁建,尽可能保留老字号原有的位置和原有的建筑形式,尤其是要加强对老字号起源店的原址保护。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老字号建筑,对其进行局部改动、修缮的项目,要征得文物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对其进行拆除、迁建的项目,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时,要征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