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各县(市、区)、煤矿、井下逐一进行督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工复产资格;
2、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煤矿分类意见进行评价鉴定,为实施分类监管创造条件;
3、对非复工复产煤矿落实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督查,严防以各种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
各督导组在督导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内容翔实的调查报告,为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可控”奠定基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标准,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复产矿井数原则上不超过“六证”齐全矿井的50%,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生产。
(二)“六证”齐全矿井原则上不再批准整改,复产验收中确需整改的,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项目、整改工程量、整改期限、井下人数;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以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整改期限不超过20天。
(三)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规范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规定恢复生产。复工必须有监理单位签字认可。
(四)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检查验收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验收期间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坚决杜绝煤矿擅自复工复产和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对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加强日常巡查、夜查、突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已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进一步规范管理,防止复工复产后出现新的隐患和重大问题。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全市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评价鉴定,明确管理机构职责,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通过引进专业人才、管理团队、实施强制托管、引导关闭等措施,对煤矿进行分类监管,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煤炭局煤矿分类标准,将所辖煤矿分为A、B、C三类,对列入C类的矿井强制托管或引导关闭。古交市、万柏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要抓紧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东山煤矿有限公司的整合重组;其他县(市、区)也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帮助煤矿引进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组成管理团队。每个县(市、区)政府要聘请专家组协助政府和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督导,主要产煤县(市、区)不少于5人,一般产煤县(市、区)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