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局、办: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改进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及责任
  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市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企业人、财、物方面管理职能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外资控股)、外商独资、股份制、个人独资等非国有控股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职责。
  二、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
  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3号)规定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监管。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市属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含外地注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相应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监管工作,并履行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的事故上报、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应职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