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赴西藏服现役士兵及家庭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西藏地处高寒地带,生存、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志愿到艰苦地区服役,激发他们献身国防和卫国戍边的奉献精神,圆满完成今年我市赴西藏新兵征集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晋征联字〔2007〕1号文件等法有关规定,就2007年赴西藏服现役士兵优待安置办法通知如下:
一、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现役士兵,由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兵役机关证明办理农转非手续。服役期间,其家庭每年除享受《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外,再增加不低于30%的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支付,同级民政部门发给。服役期满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有条件在入伍前要确定安置单位,退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本人愿意留在农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赴西藏服役的士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发给不少于3000元的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支付,同级民政部门发给。服役期满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予以安排工作。
三、入伍前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赴西藏服现役士兵,服役期间,原单位应继续发给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同岗职工一致,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安置工作。
四、赴西藏服现役士兵服役期间,原是城镇户口的,其父母所在单位要安排好其父母基本生活,遇单位改组、改革或实施减员增效等,应优先安排其父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