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党政正职由局长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副职由学校正职(法人代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三)学校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工作,因故申请辞职,须提前半年向局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局党委同意后方可离职。
(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含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在编制数额内聘用。采取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资格准入、组织考核、择优选聘的办法。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公示后由校长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需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校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章程行使职权和开展活动,并要定期(每学年至少一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学年终前向局报送该学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学年工作计划;每年年终前报送财务预算、决算及重大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由学校每学年进行考核。本局每学年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报经局党委同意后做出调整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本性支出(如对外投资、借款、房屋租售、基建、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出售等)需报局审批。10万元以下一次性费用性支出由各学校自行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一次性大额费用支出(工资奖金除外)需报局审批。
资本性支出及费用性支出的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学校提出申请事项及用款计划报局规划财务处,由局规划财务处提出意见呈报分管规划财务处和分管技工学校的局领导审批;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需报局长审批。
学校中层以下人员奖金、津贴制度,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 由学校校委会审定,由校长负责执行。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奖金由局根据每学年对校长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校长为本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开展工作所需要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