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学校招生计划;(三)学校教育改革、重要教学改革方案;(四)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经费分配使用的方案;(五)制定、修改、废除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六)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七)教职工考核奖惩、教育国际交流方案;(八)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初步设想。
(二)校长组织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校长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办法)提交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委会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五)校长按照校委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保证监督实施。
(六)超出学校职权的重大问题,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局党委负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局党委工作部门的指导。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负责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政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组织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责任制和校务公开的落实工作;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工作,管理好党员;领导和推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校长应及时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情况。对学校的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第九条 局属高级技工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搞活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为学校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由局人事部门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报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任职前公示后正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