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劳社综〔2007〕1号)
局属各高级技工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实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战略,积极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和进一步规范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增强学校活力,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属高级技工学校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行政负责人,拥有学校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学校建设、管理和发展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条 本局作为全市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局属高级技工学校行使党政主管和业务主管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局长负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学校中层领导对校长负责。
校长因公或因私离校期间,由校长委托1名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分管校领导因公或因私离校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校长指定其他校领导代管或由校长直管。
第四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原则,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议事规章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校长提交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校长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组成校务委员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视会议内容,经校委会主任同意,可列席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