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