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调查区域交通流量、停车需求、道路规划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该区域车辆停放场所不足;
  (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要;
  (五)其他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
  (二)交通流量大的城区主、次干道;
  (三)在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四)在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以内;
  (五)影响交通或有碍市容的;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泊位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应及时清除停车泊位标志,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或暂时禁止车辆停放,但应及时以显著标志进行公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