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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位),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
  第四条 停车场(位)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位)的行政管理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停车场(位)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物价、工商、建设、交通、财政、城管执法、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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