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各景区内除道路两侧的林地以及规划为景区游人服务区之外的其它区域。
(四)三级保护区:主要指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外围的保护协调区。
第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是泰山地质公园内典型的地质遗迹,应予重点保护:
(一)前寒武纪地质遗迹:包括泰山岩群及其残余包体、六期岩浆侵入体、泰山岩群和望府山岩体揉皱等。
(二)寒武纪地层剖面:包括结晶基底和沉积盖层整合、蒿里山长山组剖面、陶山寒武纪地层剖面。
(三)寒武纪古生物:包括中华莱德利基虫、嵩里山虫、馒头褶颊虫、山东虫、孙氏盾虫等三叶虫化石。
(四)中生代形成的断裂、褶皱等地质遗迹,流水、重力、风化剥蚀地质作用形成的地质地貌。
(五)阴阳界、彩石溪、一线天、极顶石、拱北石、仙人桥、斩云剑、阜虎石、天生拱桥、秋千架、金鱼石及各种象形石等奇特的微型地质地貌景观。
第七条 泰山管委及徂徕山、莲花山、陶山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在各级保护区埋设界桩,设立标志牌,标注保护区的范围、界限、保护内容等。
对重点保护的典型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设置护栏、专人看护等措施进行封闭性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地质公园保护界桩、标志牌、护栏等。
第八条 禁止在泰山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
(二)采石、取土、开矿、爆破、放牧、砍伐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地质标本和化石;
(四)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
(五)其它毁坏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行为。
在泰山地质公园核心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区域内自然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
(二)禁止排放、堆放废物和垃圾等;
(三)限制机动车进入。
第九条 地质公园范围内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查时,应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
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