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分别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市财政部门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物价、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进行调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站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
(三)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公共橱窗、公示栏(牌)等;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或所有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方;
(七)其它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