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以及市高新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管线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予以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