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均属摊派行为。
第三条 严禁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以其他方式,向企业进行摊派。
第二章 禁止摊派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下列方式向企业进行摊派:
(一)以各种名义要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的;
(二)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各种征集财力、物力、人力的节庆活动、大奖赛或强行向企业摊派门票,以及应由本单位承办的各种社会活动强行要求企业承办的;
(三)违反规定向企业集资,以及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订阅或购买报刊、书籍、年历、音像制品、刊登广告等的;
(五)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研讨、培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并收取费用的;
(七)要求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八)向企业索要礼金、股票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的;
(九)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以贱换贵等方式变相侵占企业产品、商品或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