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7日)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知平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