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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7)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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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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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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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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