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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7)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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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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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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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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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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