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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12月31日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9台。其中,九江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窑炉)3台;除中心城区外的区域(含市、县),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烧锅炉2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4台。
  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董学煌 市经贸委主任
  副组长:刘烈三 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四、主要措施
  1、在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2、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3、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4、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20日)
  各地根据本方案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实施淘汰阶段(8月21日-11月30日)
  各地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5日)
  各地要于12月5日前将实施淘汰的情况报市经贸委。
  (四)督查整改阶段(12月5日-20日)
  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对全市各地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县或企业进行抽查。市经贸委12月中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经贸委要统筹规划好专项行动,切实履行执法和监督职能,牵头协调处理好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综合运用行政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城市中心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三)加大淘汰力度。九江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地情况进行督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对督查中发现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淘汰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九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九江市城区的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2010年九江市城区实现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2008年三分之一的县(市)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以前各地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完成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污水处理费如期调整到规定的标准。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许立仁 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陈小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公司,市政公司经理翟健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城建科、市政公司抽调。
  三、主要措施
  (一)目前已建成尚未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下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7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
  (二)污水处理费在2007年底之前调整到0.5元/立方米,2008年底调整到0.8元/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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