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四个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各自负责的专项行动,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海事局、市港口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七大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建立调度会议制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各专项行动小组组长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工作进程中的难点问题,督促进展缓慢的专项行动按计划推进。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未完成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戒勉。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不支持、不配合,影响工作进程和效果的部门,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江市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
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对九江市工业园区展开全面的环保专项行动,使所有工业园区分批建设好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蒋仁春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副组长:徐 兵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二)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时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按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安排的时间表完成本辖区内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及建设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地方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二)严格按国家政策,把好项目准入关,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和未进行“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四)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处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三年内所有工业园区须分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之前,监督园区各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对园区内污水治理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停产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同时,对入园企业限产限排。对未按期完成集中污水处理建设的县(市、区),省(市)发改委将对其辖区内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备案,环保部门对其实行“区域限批”。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摸底。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排污申报和查阅资料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好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8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展稽查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各工业园区内投产企业至少抽查5家。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三年内全市12个工业园区均要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
2007年底前,沿修河的修水、武宁、永修三县工业园,湖口县工业园完成污水处理厂方案论证,2008年底完成初步设计,2008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2008年底前,环鄱阳湖地区德安县、星子县、共青开发区、都昌县工业园完成污水处理厂方案论证及初步设计,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2009年底前,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九江县、瑞昌市、彭泽县工业园完成污水处理厂方案论证及初步设计,2010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开展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