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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九江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5日)废止

九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失效]
(九府发[2004]1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九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九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履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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