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提高企业创造名牌名标的积极性,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推动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不分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考核、认定程序
名牌名标奖励和纳税大户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属县(区)管理的企业,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召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经贸、科技等部门进行考核,报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属市直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名牌名标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名标产品或国家免检(验)产品,且当年缴入市、县(区)两级库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或者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75万元(含75万元)以上,年产值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争创名牌名标产品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当年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各行业协会组织评比的名牌产品不纳入考核对象,下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定的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免验商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名标产品、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免验商品,但当年缴入市、县(区)两级库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年纳税额和年产值的企业,不发给奖金,由市政府授予“争创名牌名标产品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