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考核验收,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要打破地方保护,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坚决严惩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做到“四个一律”,即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食品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销售、不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准出口;生产、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出口不符合人身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食品的一律曝光;发生重大产品、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信息化建设,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产(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产品安全意识。要注重宣传工作的策划,既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有组织地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引导群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专项整治期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