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七)水产养殖(虾、鳗、石斑鱼等)按年销售总额的0.8‰计征。
  (八)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九)年度内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征收限额为80万元。
  第四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堤围防护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五条 缴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可向代征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给予适当减免。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统一由水利部门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全面落实代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全面足额征收。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向其辖管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汇总部分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辖管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
  堤围防护费申报缴交的期限与纳税申报缴交的期限相同。
  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应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按5%的比例逐月核拨给市地税部门作为代征手续费,同时,提取当年度比上年度增加额的15%作为奖金,奖励市地税部门。
  第十条 县、区地税(分)局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核减代征手续费后于每季度终了的10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度该县、区收取的堤围防护费全额下拨给各县、区。
  第十一条 市地税部门应于每月的5号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报送上个月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