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潮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房地产、社会服务、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
(二)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分别按1‰计征。
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计征。
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五)可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