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6日)废止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
(潮府[1997]26号)
第一条 为执行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外环南路以内范围。
规划区内除上述范围以外,土地的基准地价,可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
第五条 土地级别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级差收益高低,划分五个级别,级别范围根据基准地价进行详细划分。
第六条 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标准价格,是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和地价相近的原则,经调查评估后确定的各地价区段、区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本基准地价均为熟地价。熟地价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指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通路及土地平整等)、级差收益等构成。
第八条 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以路线价、区片价表示。
路线价指面临特定街道的标准深度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A类主要临街道两侧成线状分布,其基准地价用路线价表示。
区片价指地价水平接近的均质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居住用地B类、工业用地均呈片状分布,其基准地价以区片价表示。
第九条 本基准地价是指容积率为2.0以内时的地价。当容积率小于2.0时,按容积率为2.0的标准计价;当宗地容积率大于2.0时,其地价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