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鼓励省级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所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制定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按照省教育厅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重点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组织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报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考核表》及年度进展报告。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主要根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中期考核指标,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检查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省级重点学科,将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拨建设经费直至撤销省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周期结束时,应及时申报验收。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终期验收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验收以《计划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省级重中之重建设学科,并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资格,并不得申报下一轮省级重点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