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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计划任务书》是省级重点学科评审、建设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的,须经该省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同时,有关调整内容的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接受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并组织评审遴选工作;
  (三)指导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五)负责从省级重点学科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工作,并按照国家重点学科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国家重点学科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成立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的相关院(系)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赋予学科带头人充分的自主权,确保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科所在院系自筹资金。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省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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