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
(二)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三)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科学研究基础较好,创新能力强,承担较多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五)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数据文献资料等较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较强;
(六)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培养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较强,质量较高,发展潜力大。
第八条 省级重中之重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省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经过努力较短时间内能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
(二)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四)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硕士、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省内同类学科的前列,并在全国同类学科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六)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七)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一)学科负责人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填写《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并承诺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然后以学校的名义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的学科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确定省级重点学科,经公示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