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教高[2007]11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省级重点学科管理,推动省级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在认真总结第一、第二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重点学科是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省级重中之重学科两个层次。
第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推进我省科教兴琼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进入国家重点学科行列。
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采取定期重点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新入选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周期为五年,在重点建设周期内,省财政给予经费上的重点资助。重点建设周期结束后,经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学科,按程序评审审批后,可列入续建重点学科,省财政继续给予适当的经费扶持。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省级重点学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省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遴选
第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设置,其中二级学科是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设置单元。申请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称谓和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