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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69号)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办公厅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三日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和文明机关创建的总体要求,不断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的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收文办理
  (一)收文工作
  1.秘书处上午上班和下午4时到公文交换中心收取信件、材料,并分发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和各处室。
  2.一天4次接收电子公文,上午和下午的上下班时各一次。
  3.急件及传真件收到即送。
  (二)上级及平行机关来文办理
  1.上午收到的公文应在当日分类登记和拟办完毕;下午收到的公文应在下一工作日上午之前分类登记和拟办完毕。拟办完毕后即送有关领导和处(室)。
  2.请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轮阅的纸质文件由秘书处送领导秘书,阅后由领导秘书送还秘书处;副秘书长轮阅的文件由秘书处送相关处(室),阅后由相关处(室)送还秘书处;办公厅副主任轮阅的文件由秘书处送副主任,阅后交还秘书处;一般情况下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阅毕。
  3.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秘书处复印后送有关领导及处室,承办处(室)应当按公文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三)下级机关来文办理
  1.上午收到的公文应在当日审核完毕,下午收到的公文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对审核完毕的请示性公文,应在审核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在登记的同时组织分办交承办处室。
  3.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登记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把办结文件原稿(网上和纸质)同时退回秘书处;少数办理难度较大或因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请示性公文,报请分管秘书长(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公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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