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城〔2006〕67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
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来,全省各城市加强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汽车的管理,提升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各地涌现出了大批好人好事,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客运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非法营运、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车辆卫生和驾驶员个人卫生差、仪表仪容不整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形象和社会稳定。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真正抓出成效来。现就贯彻落实〔2006〕107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所要求的专项治理的内容、必须达到的目标和工作安排,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方案上报省建设厅 “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要当作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明确分工,责人到人,防止走过场。
三、省建设厅根据各地专项治理自查情况和省建设厅的检查、验收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显著,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行业稳定、群众满意的客运管理部门、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由省建设厅给予通报表彰,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客运秩序混乱,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城市给予通报批评,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四、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经验和发生的问题上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并于2006年8月20日前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省建设厅将于2006年8月对各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全国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