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并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各地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政府补贴资金筹措机制,每年按上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总量的一定比例划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支付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补贴的方式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可从每年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变现和收益等方面予以安排。政府补贴资金以统筹地政府承担为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的具体负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明确。
(三)保障待遇
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设定待遇水平时,在考虑高于统筹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水平外,还要兼顾与当地被征地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等相关群体养老保障待遇之间的平衡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并依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相关养老保险(障)关系处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停止办理新增人员参保业务。对原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余额)对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折算,并终止老农保关系;未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参保。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
统筹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