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一般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结束后,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县(市)、区的面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考试方式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按笔试或面试分数直接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