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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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