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公开招聘的命题、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报名等各项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供相关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