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涵盖政府及其部门所有不涉密的行政许可、办事服务和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体现简明、清晰、方便、实用的特点,分门别类予以涉及,指南要制作相应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凡涉及到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事项,要求详细编制公开事项的内容和依据、办理程序(含流程图)、办理要求、申请要件和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办理责任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投诉单位的监督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准确界定保密内容范围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正式使用后,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三、切实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
《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秩序。
市保密局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市监察局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举报受理制度、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
《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